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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會元卷之五十五(第5页)

一、諸正神,放縱神鬼邪**剋害其境土方隅之民者、徒八年。故作情意縱放者,加一等。受人財物者,處斬。

一、諸正神,凡有邪鬼入其境土者,仰捉縛,具狀釦申束嶽府收管,違者,徒三年。

一、諸正神;受法官文牒,或指揮而不奉一行者,針決。故意違者,處死。

一、諸正神,所管界分鄰境相接之處,有神鬼為民害者,仰同力追捉,或具狀申說,謂以鄰境所管界分而掛托者,針決,流九千里。

一、諸門神戶尉,土地竈神,守鎮宅宇,放祟入宅,侵害人民者,與鬼同罪。

一、諸土地等神,與鬼通同作禍者,么處斬。

一、諸土地等神,遇人家病苦,而投寧行使司救治,呼召不到,而不宣力者,處斬。

一、諸門丞戶尉,土地竈神,當常切覺察,不開放鬼入宅,如是侵害生民者,處幹常傷人命者,分形。

一、諸人死鬼,非死日及追修遷拔而歸家者,杖一百。未得托生,常聽陰司收管,非八節併天赦日而歸人間者,處斬。

一、諸人死鬼,往來陽間侵害生民者,處斬。

一、諸人死鬼,妄以生前讎隙、復連生人者,處斬。傷人者,分形。

一、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後,注訟生人者,處斬。

一、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求生人替換者,處斬。傷人命者,分形。

一、諸人死鬼,雖有兄弟父母叔伯子姪之親、死後復連尊長者,分形。復連以下者,處斬。

一、諸人死鬼及邪神,妄入生人夢寐中,拘留生民相關者,處斬。見形作怪者,處斬。**亂者,分形。

一、諸人死鬼,剋害生人,要求財物者,送入鬼谷關收管。

一、諸人死鬼,生前有夫婦之親,死後常求其親、或妻死求其夫,相形夢寐者,准前律斷決。

一、諸人死鬼,生前無知,妄禱形神,已至枉死,死後妄欲生人替換者,分形。及牽連生人,命令邪鬼神追攝者,並與鬼神一例分形。

一、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為家親,而實非者,處斬。托為正神者,分形。

一、諸人死鬼,欲剋害生人而難近,返傷其牛馬六畜,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諸人死鬼,生前造作寃債,死後經歷諸司,大受苦楚者,只得領受,若有妄牽連生人,及未識為,不親為親,未有讎隙,以為有讎隙,如此者,陰司並不受理,違者處斬。若受理而追生人者,並各分形。

一、諸人死鬼魍魎,於陽間遇法官而不回避者,處斬。若求行司超度者非。

一、諸邪神,妄求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一、諸邪神精怪,妄入人家者,處斬。為禍者,分形。

一、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一、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以上者,分形。

一、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祈者,分形。

一、諸邪神,妄受人間禮拜者,分形。

一、諸邪神,妄行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扣人門戶者,處斬。引弄人間雞犬者,斬。

一、諸邪神,妄入人家,強奪魂魄者,分形。抗逆正法者,分形。連結黨伍,侵害生民者,並各分形。

一、諸邪神,妄入生人夢寐,以致魘死者,分形。

一、諸邪神,妄隨生人來往盤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人者,斬。傷人者,分形。已盛者,付逆鱗將軍斷罪,令萬生萬死。以邪法相抗於正法者,分形。

一、諸邪精,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未能語話小孩者,加一等。若或驚死,法外苦楚。

一、諸邪神,或生釜嗚,開門閉戶,現影弄形之類,各分形。

一、諸邪神,結連黨伍,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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