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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第5页)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注】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无耻。

【注】雀之性**,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为蚊龙所啖。

【注】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蚊龙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x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x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方解】箭伤有毒,凡鸟兽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盐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腮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注】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注】六甲值日,食鳞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注】鱼属火,善动;鸡属木,生风。风火相煽,故勿合食。

鱼不得合鸬肉食之。

【注】鸬嗜鱼,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鲤鱼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鱼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叶也)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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