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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线索处置程序(第1页)

第一节:线索处置程序

本节内容重点介绍了线索处置的程序及相关内容,要结合相关规定理解消化。

一、接受问题线索

纪检机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本机构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等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地市公司级及以下单位纪检机构按管理权限,可受理本级纪检机构负责监督的纪检干部涉嫌违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反映同级及以下单位党委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级及以下单位其他党组织、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处理问题线索

承办部门收到本机构案件监督管理、信访举报等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对属于本级受理的问题线索,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部门处置。

问题线索首次处置只能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进行。经初步核实方式处置后,发现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审查”。

(一)线索研判分析

承办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后,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分类处置。可以视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先期核实了解,进一步研究确定处置方式,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研判的精准度,时限包含在受理问题线索至提出处置意见的1个月之内。

(二)提出处置意见

承办部门对问题线索综合研判后,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部门处置。线索处置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重程序、讲规矩,加强请示报告。

1。严格履行集体研究程序。承办部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应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

2。严格遵守线索处置时限。承办部门不得拖延和积压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并且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这就要求纪检机构落实抓早抓小要求,减少线索存量,提高线索处置质量。

3。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为加强线索处置全过程监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保证线索处置过程“全程留痕”,确保每个线索都处于跟踪监督之中,防止问题线索在流转过程中走形变样甚至无故“消失”。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三、线索的统一管理

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管理是纪检机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并分办有关问题线索,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等行为,加强纪检机构内部监督与制约。

线索管理指的是纪检机构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管理。问题线索根据不同来源,按照“分别受理、集中管理”的原则,纪检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即“千丝万线汇到一根针”。需要注意的是,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问题线索来源“主渠道”,但并不等同于问题线索。纪检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在经过初步筛选、分析研判,排除挂牌件、无实质内容件后才能成为问题线索。

四、线索的信息共享和处置会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发挥同级党组(党委)反腐败领导(协调)小组作用,建立问题线索信息共享和处置会商机制。在巡视巡察、审计检查及财务、人事、法律等专项监督中,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电网公司实施办法、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六项纪律”的问题线索,经主管业务部门与纪检机构会商,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纪检机构或主管业务部门规范处置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纪检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中,发现仅涉及专业管理方面的问题线索,经纪检机构与主管业务部门会商,并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主管业务部门或纪检机构规范处置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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