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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第1页)

第三章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第一节 环境行政案件

一、规范程序与案卷

1994年3月15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程序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结合环境行政执法经验,确定行政处罚规范文书包括《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预通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单》等7种文书,4月起全区环保行政处罚一律使用规范文书。

1999年9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统一全区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结案报告》共12种。局办公室通知机关、区环境监理站、辐射环境管理所和地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全区实际所需数量统一印制环境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

2000年7月27日,全区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当年4月17日制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申请转送函》《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二)》共13件。统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质量。

2001年5月2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查处分离。在工作实践中逐渐总结和完善。

2012年,全区环境行政处罚进一步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及调查取证,包括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违法企业人员,制作调查笔录,拍摄照片、录取视听资料,调取监测部门环境监测报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等。区、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案件审查,包括企业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同年区环境保护厅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制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制度,提出补充调查证据不足行政处罚移送案卷意见,严格办理行政执法案卷。

同年9月,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人员评查五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听汇报和抽查案卷,要求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行到位、案卷规范等。评查3市环境保护局获优秀等次、1市良好、1市合格。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调查案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银川市、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建章立制,制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范程序;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规定期限内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减少或避免法律诉讼,节省执法成本和时间,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效果;吴忠、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落实重大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各市普遍存在环境执法不严、处罚太轻,有畏难情绪,不能做到环境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导致一些违法企业屡教不改;笔录过于简略,印证材料单一,多数案件只有调查询问笔录,没有收集其他证据;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举行听证方面的内容,案卷记载未反映处罚执行中罚款减免经过。

2013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立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12项制度,制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制度,提出补充调查证据不足行政处罚移送案卷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推行“阳光执法”,建立环保行政执法巡查、环境风险提示、首次教育警示、“执法日志”、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9项制度;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行政责任追究、现场调查取证、立案审查等制度;吴忠、固原市环境保护局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审查等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邀请自治区法制办人员和环境保护厅法律顾问参加当年全区环保处罚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展评,利用评查检验环境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如有的笔录无询问人、被询问人完整签名或缺少执法人员亮名身份的记载;对违法事实前因后果无详细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现场地点照片、平面图等取样未形成证据链,勘察记载过于简略等。发现问题,促进交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2014—2016年,全区环保执法机构严格依照行政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案件立案要素齐备,引用法条准确,绝大多数处罚对象接受处理决定。注意开展案例研究、案卷评查、执法后督查等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对新修订《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理解执行能力,规范处罚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保证事实准确和处罚案件质量。

二、查处案件

1976、1977年,中宁电厂排出废水先后淹没农田2810亩,损失15万元,赔偿14。5万元;1978年再次发生废水淹田事故,赔偿32。32万元。

1982年4月16日,石嘴山电厂排放粉煤灰水污染黄河,自治区人民政府1982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处罚电厂23万元。

1985年3月2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出《关于对平罗糖厂污水工程限期治理的通知》,根据国家《环保法(试行)》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各项有害物质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标准,平罗糖厂1984年12月8日建成试生产,未设计建设污水处理工程,污染周围环境,危害群众健康。要求糖厂抓紧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1985年9月底建成竣工验收,10月与工厂生产同步运行使用,否则不准生产。

1987年,长庆油田排放含油废水污染盐池县大水坑镇和灵武马家滩、渠口农场的农田、草场,农牧业生产遭受损失,赔偿10。7万元。

1987年9月,银川化工厂发生尿素塔氨气泄漏,致使南部2~3千米范围内农垦科研所3000多亩防护林、60多亩苗田和330亩绿肥、葵花等不同程度受害。

1988年,大武口电厂发生废水浸淹农田事故,冲渣废水浸淹大武口乡明水湖农场农田3100亩,部分耕地报废,并威胁水利设施,损失100多万元。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函{1989}30号”批复,赔偿30万元。

1988年3月27日上午11时,宁夏标准件厂1名工人带领5名农民工清理排污池,2人到污泥井下清理沉淀污泥时昏倒,其他4人陆续下井抢救,也先后在井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3人。酿成一起重大事故。

1988年,宁夏化工厂发生氨气泄漏事故,严重危害银川市园林场48。5亩苹果树,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处理补偿性赔偿48万元。

1992年10月18、19日,青铜峡市树脂厂1200吨烧碱和10000吨聚氯乙烯工程试车运行不正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造成整流工段1人(技术员)死亡、2人受伤。

1994年4月15—18日,区环境监理站与银南地区环境保护局、青铜峡市环境保护局、区农垦局及西干渠管理处组成联合调查组,与大坝电厂和青铜峡水泥厂、磷肥厂、化肥厂负责人现场查看各厂生产废水、废渣排入西干渠沉淀影响灌溉渠水畅通。协调各厂达成协议:西干渠管理处负责清淤、疏通渠水;根据各厂排入西干渠沉积物量分别承担清淤费,大坝电厂2万元、青铜峡水泥厂1。5万元、青铜峡磷肥厂0。8万元、青铜峡化肥厂0。3万元。要求各厂加快污水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1997年3月24—28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与监察厅联合检查全区取缔关停“十五小”污染企业数量、分布状况,摸底排队,界定全区应取缔关停708家,1996年上半年取缔关停263家,占37%;到1997年4月底累计可取缔关停660家,占93。2%。推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的决定》。

1998年3月,青铜峡水泥厂使用放射性污染源未遵守管理规定,致使工厂烧成车间料位上一枚铯-137放射源丢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处以青铜峡水泥厂罚款5000元,并于1999年11月2日申请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00年6月27日,彭阳硫酸厂发生排放二氧化硫(SO2)气体事故,造成厂区周围953亩农田粮食作物烧苗枯死,经固原地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彭阳县有关部门处理,硫酸厂赔偿当地农民经济损失42885元,限期整改。

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01年8月8日通知有关市县限期取缔关停15种污染严重小企业。责成有关市、县政府取缔化学制浆车间的企业:银川市区乡镇企业局华昌造纸厂、银蝶纸业公司、东门造纸厂、永固造纸厂;石嘴山市宏远造纸有限公司、石嘴山区贺兰山造纸厂、石嘴山矿务局太福造纸厂;贺兰县贺兰夏康公司、蓝海工贸公司、贺兰县第二造纸厂;灵武市灵洲造纸厂、韩渠造纸厂、飞拢企业联合造纸厂。永宁县第三造纸厂、平罗周城造纸厂、惠农县造纸厂、(利通区)国营巴浪湖农场造纸厂,青铜峡第二造纸厂、(中宁县)中卫永丰造纸厂。统一取缔关停时间不超过当年8月31日,治理废纸为原料的废水达标排放时间不超过10月30日;取缔关停必须断水断电、蒸球落地,摧毁化学制浆能力。

2003年6月,群众反映永宁县造纸等企业超标排污污染农田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领导带领监察、污控、信访负责人赴现场了解情况,责成永宁县政府、县建设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7月初,国家环保总局批示调查永宁县4家企业违法超标排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人员暗查情况属实。国家环保总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通知要求永宁县依法查处。8月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千亩良田为何绝收》为题,报道永宁县3000亩农田因灌溉排水沟污水受灾一事,银川市和永宁县政府立即组织调查污染造成农民损失问题,对紫金花纸业等4家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整改。企业处理17名当事人。8月21日,永宁县监察局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8月2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行动工作,现场检查永宁县4家企业整改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督促继续整改,加强日常管理。

2005年3月—2007年6月,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先后新建、迁入7家粗铅冶炼企业。其中博鑫冶炼有限公司等4家为烧结机—鼓风炉熔炼技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落后淘汰工艺,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试生产,涉嫌严重环境违法。2008年4月4日,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对吴忠市博鑫冶炼(年产6万吨)、隆丰铅业(年产5。8万吨)、德昌有色金属(年产6万吨)、开元配件(年产10万吨)有限责任公司等4企业未批先建粗铅冶炼项目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4月26日,吴忠市经济委员会致函银南供电局停止4家企业供电;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4企业出售处理库存原料。截至同年9月底,4家企业全部停产、停止供电。加强监管宏远、圆通有色金属冶炼和上桥机械铸造厂等未达到环保要求的3家涉铅企业,限期整改、落实治理措施。3企业于年底前建成配套的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通过环保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2010年,落实环保部办公厅要求宁夏查处部分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察要求,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银川市环保部门查处宁夏美洁纸业有限公司排放超标废水,涉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处以15万元罚款;截至当年9月底,美洁纸业重新购置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经过检测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宁夏科进峡光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水超标排放,环保部门责令2010年限产50%,生产能力由120吨减为60吨以下,限期整改;截至当年9月底,完成企业深度水处理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依法查处宁夏宇华和吴忠新源马兰花纸业有限公司排放超标废水违法行为,责令2家企业停止生产,相关部门实施断电。

2011年,全区各级环保部门逐一排查超标国控企业,有废水超标32家、废气超标17家。查明超标原因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分别处罚、处理35家。其中:限期整改12家、限期整改并罚款7家、罚款12家、停产2家、淘汰关停2家,罚款总额67。97万元。

同年9月15日和11月2日,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先后两次检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已建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问题和企业含汞污泥脱水车间收集含汞污泥未能直接进入装置包装容器问题,企业立即整改,设置独立封闭性贮存场所和规范危险废物标识;清理贮存间,加长收集桶,增加地面收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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