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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第1页)

附录

文献辑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1995年2月17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宁人常〔1995〕3号

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孙宁璋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我区环保工作近年来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较多,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促进我区经济稳定发展,会议指出: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国家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重视解决环保工作中的困难,促进我区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果断处理。

三、抓紧工业污染防治,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执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新上项目,必须坚持环境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防止出现新的污染源。根据我区的生态特点,重点抓好森林、草原、水资源的保护,大力开展植树种草,促使我区生态环境和自然面貌的改善。

四、各级政府应在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指导下,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把环境保护计划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使环境保护计划既有宏观环保指标,又有环境项目和资金保证。逐步建立起环保基金制度,多途径、多形式的增加环保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环保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一定要专款专用,用于污染治理。

五、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地球日、环境日、植树日、爱鸟周等各种纪念日开展环保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和各族人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环境保护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事业。会议号召:全区各级领导和各族人民,共同努力,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为我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2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宁政发〔1997〕12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同步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环境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制定、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时,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到2000年,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要得到基本控制,大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各地、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首府银川市、各地、县级城市和重点旅游地区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黄河、清水河、沙湖等地面水水质要有明显改善。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全区要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治理造纸、酿造、制糖等高浓度有机废水及城市工业、生活污水,保护黄河水资源和饮用水资源。银川市重点解决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并尽快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石嘴山市重点解决大气环境严重污染问题,要制定综合治理规划,分期纳入年度计划,加快治理。其他各地应从实际环境现状出发,确定急须解决的环境问题,认真纳入计划安排解决。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各地、市、县城市都要推行集中供热和联片采暖等清洁供热方式,规划集中供热区内不得再建分散的燃煤锅炉。进一步提高城市燃气化率,替代直接燃用原煤。要扩大噪声达标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各地环保、工商及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规范城市餐饮、娱乐业的行为,解决城市餐饮、娱乐业的油烟异味和噪声扰民问题。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管理,减轻车辆尾气污染。所有城市要逐步推行城市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要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大力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状况。

三、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

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各级计划、经贸、建设、金融、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好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或由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实行限期治理。各超标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排污单位制定分年完成的治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名单,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实行关闭、转产。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坚决禁止境外或区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向我区转移。区外废物移入我区或我区废物移入外省前,都要按程序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对违反国家和我区规定,擅自批准、验收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转移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五、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强矿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和生态环境的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快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恢复发展草原植被,防止过度放牧,禁止在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积极采用防沙、固沙技术,防治土地荒漠化。

在发展扬黄灌溉,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要注意节约用水和防治次生盐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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